2014年报检员考试 复习已经开始了,小编为了让大家更有效率的复习,特意整理了法律法规辅导资料,供大家复习,在此也预祝大家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数量/重量检验鉴定
(一)报检范围(与残损鉴定的范围基本一样)
(二)报检 要求
1、出口报检时限、地点(重点)
(1)散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2)包(件)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品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3)对于批次或标记不清、包装不良,或者在到达出口口岸前的运输中数量、重量发生变化的商品,收发货人应当在出口口岸重新申报数量、重量检验。
2、申报数、重量等检验项目的确定
3、进口报检时限、地点(重点)
进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卸货前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进口商品,应当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数量、重量检验。
4、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检人应当同时申报船舱记重、水尺记重、封识、监装监卸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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