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资料二十二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8 01:46:10

报关员考试辅导资料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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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及《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对可以弥补境内资源短缺,且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条件能够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照其加工利用过程的污染排放强度,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对危险废物,以热能回收为目的的固体废物,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我国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故土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或尚无适用固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以及指示交货(To Order)方式承运入境的固体废物,实施禁止进口管理。

报关 规范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单位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货物的重要依据。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上述管理范围的固体废物,包括由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废物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构扣除已使用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相关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号,且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3.固体废物相关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管理。一般情况下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为“非一批一证”制,如要实行“~批一证”,应当同时在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一批一证”字样。

4.对废金属、废塑料、废纸进口实施分类管理。进口时不得与其他非重点及不属于固体废物的货物混合装运于同一集装箱内;因特殊原因无法分装的,进口企业应在境外起运地装运前向口岸直属海关提出申请,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后,须在具备监管条件的口岸现场或园区按类别进行分拣,并按分拣后的状态,按规范要求逐项申报。对未按上述规定进口的固体废物,如无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嫌疑,进口企业可办理直接退运。

5.海关怀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申报的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的,可以要求收货人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必要时,海关可以直接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检验,并按照检验结果处理。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注明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海关或者收货人对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专门鉴别机构对进口的货物、物品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类别进行鉴别。

6.固体废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进口到境内区外或者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办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7.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不得以转口货物为名存放进口固体废物。

主管部门

环保部是进口废物的国家主管部门。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在组织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前,应当直接向环保部提出固体废物进口申请,由环保部审查批准,取得环保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统称为废物进口许可证)后才可组织进口。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及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进口固体废物境外装运前,应当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的固体废物运抵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列明的口岸后,国内收货人应当持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报检验检疫联、装运前检验证书及其他必要单证,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备注“经初步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物质”;对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及时通知口岸海关和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凭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及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管理范围

固体废物是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管理范围内的废物,即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包括:工业固态废物(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废物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态废物)、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及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目前,我国对进口废物实施分类目录管理,分别实施限制进口、自动许可进口和禁止进口3类管理。对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实施限制进口管理;对列入《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实施自动进口管理;对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且未录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或虽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但经入境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实施禁止进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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