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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参加行政赔偿诉讼,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8条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要有:
特殊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致害行为时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有权向其中的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受理。因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方面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金额大小如何分配,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在致害行为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大小协商解决。
一般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包括两种情况:1)行政机关实施致害行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2)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致害行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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