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辅导: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9 06:24:2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辅导: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知识点十七、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

  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避免在债权人不参加破产清偿而直接向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要求清偿的情况下,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履行保证或连带责任后却因无法及时申报债权,破产人的财产分配程序已终结,而无法行使其代位求偿权。)但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否则会出现债务人对一项债务向债权人和保证人的二次重复清偿。

  2、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以保障债权人能够在各破产案件中充分实现连带债务人的连带责任。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清偿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在债务追偿问题上,债权人享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追偿的选择权。债权人也可以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追偿,债务人先做清偿的,相应减少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先做清偿的,债权人将其申报的破产债权转移给保证人行使。

  3、涉及保证人的债权清偿

  (1)债务人破产

“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有三种选择  直接要求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 
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 
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追偿:①债务人先做清偿的,相应减少保证人的保证责任;②保证人先做清偿的,债权人将其申报的破产债权转移给保证人行使。 
“补充”责任的保证
(即一般保证) 
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已经到期”  债权人便可以直接向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追偿。
因为,依据《担保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见第九章,第五节,二、保证) 
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  债权人先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追偿的,对于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迟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因为,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保证人破产的,按保证债务是否到期,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注册会计师考试

保证债务“已到期”时,债权人可依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 
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  对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求偿。 
对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的追偿,应当取消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先以保证债权额的全部向保证人申报债权。  如债权人先获得债务人清偿,便应根据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保证人的破产债权额。 
如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债务人处获偿后,再按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 

  4、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则按照定金罚则以双倍数额申报债权。

  5、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为共益债务。

  6、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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