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第九章复习资料13

牛课网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1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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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修改(掌握)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审的内容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1)审查提交材料包括:①规划文本及说明;②规划图件;③专题研究报告;④规划成果数据库;⑤其他材料。

(2)审查时限要求包括: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3)审查依据包括:①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②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③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④土地利用相关规划;⑤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4)审查内容包括:①现行规划实施评价;②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③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④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⑤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⑥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⑦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提请报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部门: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1)国务院批准的范围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2)报省级政府审批的范围

国务院批准权限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范围(授权审批)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权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做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提出,通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系统评价,做到“四查清、四对照”,即查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和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严格核定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的各项基础数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规定,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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