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精讲讲义辅导:第三章4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5 0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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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计税依据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实行复合计税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具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是(  )。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D.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答案】B
二、销售额的确定
(一)应税销售行为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分为销售和视同销售两类。下列情况均应作销售或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也包括销售数量),并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具体包括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用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或销售回扣;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均视同对外销售。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对待。
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可不计算销售额,不再征收消费税。
(二)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以及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2.包装物的计税问题
包装物计税规则见下图:

计税方式

包装物状态

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②包装物的租金
③对酒类(除啤酒、黄酒)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逾期并入销售额计税

对收取押金(酒类产品以外)的包装物,未到期押金不计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2个月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政策
(P206~207,六个方面)
(一)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新增)
自2012年1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提示】卷烟、白酒的消费税有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增值税没有最低计税价格的直接规定,但是随着纳税人执行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向购买方补收或退还款项而对销售价格做出实际的调整,如果按规定开具了蓝字或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随发票金额调整。
(二)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如果A<70%B,则A为不正常价格,需要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如果A≥70%B,则A、B差价小,A为正常价格,不需要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适用状况: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基本程序: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核定主体:
1.国家税务总局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核定标准: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标准的运用: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白酒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的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标准的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例题•单选题】某高尔夫球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12年8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成本价70万元的高尔夫球具移送门市部,门市部将其中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7.22万元。高尔夫球具的消费税税率为10%,成本利润率10%,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
A.5.13万元
B.6万元
C.6.60万元
D.7.72万元
【答案】C
【解析】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计税时要按非独立核算门市的销售额计算消费税税额。应纳消费税税额=77.22÷(1+17%)×10%=6.6(万元)。
(四)同类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例题•多选题】按《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的有(  )。(2002年)
A.用于抵债的应税消费品
B.用于馈赠的应税消费品
C.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的应税消费品
D.用于换取消费资料的应税消费品
E.对外投资入股的应税消费品
【答案】ACDE
【归纳】消费税与增值税同是对货物征收,但两者之间与价格的关系是不同的。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增值税的价格中不应包括增值税金额;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算消费税的价格中是包括消费税金额的。通常情况下,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中从价部分用于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但有如下两点微妙差异:
1.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由于啤酒和黄酒在计征消费税时采用的是定额税率,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不会影响到啤酒、黄酒税额的计算,但押金计入销售额会影响啤酒适用税率档次的选择。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增值税没有最高销售价格的规定,只有平均销售价格的规定。
【例题1•单选题】某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8日销售化妆品400箱,每箱不含税价99%元;15日销售同类化妆品500箱,每箱不含税价650元。当月以200箱同类化妆品与某公司换取精油。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  )元。(2012年)
A.169500
B.205500
C.207000
D.208500
【答案】D
【解析】应纳消费税=(99%×400+650×500+650×200)×30%=208500(元)。
【例题2•多选题】根据消费税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11年)
A.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核定价格的卷烟,按核定价格征税
B.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该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C.实木地板生产企业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实木地板,按门市部的对外销售价格征税
D.当期投入生产的化妆品原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扣的部分,不可以在下期继续抵扣
E.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汽油换取生产资料,按其同类应税汽油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税
【答案】ACE
(五)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征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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