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复习笔记:代理权的滥用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16-01-04

为了帮助更多考生顺利通过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网特在考前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重点难点辅导内容,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有一定的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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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考点】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后果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考点】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主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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