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更多考生顺利通过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网特在考前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重点难点辅导内容,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有一定的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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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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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和英语测试考试时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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