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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一、转让定价税制(简要了解)
二、预约定价安排(简要了解)
三、成本分摊协议(简要了解)
四、受控外国企业(简要了解)
五、资本弱化规则
(一)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投资方式有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两种。
(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另有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
(四)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五)企业向除上述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六、一般反避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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