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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上关于货物的描述不得与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描述有所不一致。如提单上货物用统称表示时,该统称须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并无不一致,且与其他单据有共通连结(Link)特征,例如唛头等。
提单上通知人(Notify Party)须注有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名称和地址、电讯号码等。
提单上有关运费的批注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和UCP500第33条的规定。
提单上的任何涂改、更正须加具提单签发者的签章。
除非信用证许可,提单不能注有“subject charter party”即租船契约提单。
关于转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第23条b,c两款是这样规定的:1、如信用证允许转船——指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发生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了整个航程;2、如信用证禁止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并不发生转船;3、如信用证禁止转船,货由集装箱、拖船、母子船载运,即使提单注明将有转船,也不作不符,但须由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
提单必须由受益人及装货人(Shipper)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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