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造价员《基础知识》考点十九: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4-28 20:04:29 浏览数:

2013年造价员《基础知识》考点十九: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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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

  (1)发包方式。

  (2)禁止行为。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建筑工程承包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

  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

  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等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工程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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