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考试知识考点:违约责任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4-28 04:04:34 浏览数:

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考试知识考点: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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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

(1)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4)违约责任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5)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双重属性。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特点:第一,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第二,违约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了合同义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行为在后果上都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我国合同法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而过错不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必备要件。

损害事实及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但它是损害赔偿这种违约责任形式的构成要件。

三、违约责任的形式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

1.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违约金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害赔偿,违约金的数额与损失赔偿额应大体相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违约金又具有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不以造成损失而以违约行为为前提;违约金的数额不能低于损害数额,不能过分高于损害数额。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违约方支付的赔偿金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按双倍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四、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

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适当期限内提供证明。

2.对方的过错

如果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完全是由于对方的过错造成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一方则可以免除责任。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特别规定或约定

合同订立后,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的,当发生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又符合这些免责条款时,也可以免除违约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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