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合同法总则辅导二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5 10:09:49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合同法总则辅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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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不得具有法律规定所禁止出现的情形,有下述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4)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否则该条款无效。

(5)格式条款不能设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直接财产损失时的免责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正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对方接受履行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向对方承担的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终止谈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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