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精讲:第三章4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7 04:49:15

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精讲:第三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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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知识点十:管理人的资格

可以担任 

(1)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 

不得担任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十一:管理人的职责及义务

财产管理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权 

(1)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链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2)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知识点十二:债务人财产范围的一般界定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受理时+受理后到终结前)

【注意】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属于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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