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烟设施的设置
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
一类建筑 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地上房间和地下有窗井且可开启窗户的房间)。
3. 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除外)。
4.中庭。
注意事项
1 楼梯间加压送风防烟时,正压值40~50Pa;前式加压送风防烟时,正压值25~30Pa 走道0压或负压。
2 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
3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机械加压送风风口风速不宜大于7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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