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相关的复习重点,会计职称考试网特地整理了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的核心重点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中有所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如果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1)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2)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新增)
(4)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金的含义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赔偿金不同。
1.适用条件不同
(1)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主要是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则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2)违约金是约定的,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中“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以外的其他事项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
(3)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劳动者来说,并不是只对违反“服务期和竞业禁止”这两个事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劳动者违反其他事项有关规定的,需要承担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2.支付主体不同
(1)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
(2)违约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劳动者。
(3)赔偿金的支付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P54)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1.补偿年限
(1)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补偿基数
(1)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即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计算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3.关于补偿年限和基数的特殊规定
(1)2008年1月1日前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当时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照新规定执行,两段合并计算。
(2)解除劳动合同
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②在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后,补偿基数的计算略有不同: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1年的,不区分是否满6个月,均按1年计算,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2008年1月1日后,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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