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考试《农业专业》第三章课堂笔记:农业法律制度建设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20 11: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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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农业法律制度建设

第一节农业法律制度概述

广义农业法:调整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特定农业经济关系、农村社会发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作为基本法的《农业法》和与之配套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中关于农业及相关问题的规定。

狭义农业法:1993年7月由八届人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并于2002年12月修订,新农业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

农业法的调整范围

在产业范围上,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产业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在主体范围上,包括国家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生农业法律关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中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类农业企业、农户或者农民个人。

从农业领域基本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方面了解农业法的体系的概念和内容

农业法律和政策的关系

联系:农村经济政策是制定农业法律法规的前提和基础,是制定法律的依据,农业法律是对农村经济政策的体现;法律是对农村经济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区别: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性,不具有明确的规范性,不具有持久的相对稳定性及强制性。

农业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确立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原则;2、巩固农村改革成果,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3、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尊重和保护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和物质利益的原则;4、坚持从农业的产业特点出发,遵守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的原则;5、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二节农业基本法律制度

一、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法律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种形式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农民集体所有(主要指村民小组所有)

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农业生产资料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的基本经营制度。土地承包后,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为30年。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有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流转方式,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转让: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同发包方确立并履行有关承包的权利义务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或部分终止。

转包: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原承包关系不变。

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土地进行串换。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宗旨和发展原则

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原则。

依法成立,依法登记。

二、农业生产法律制度

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概念、方针和原则

概念:国家、地区或农业部门内各生产部门及生产项目的组成情况和比例关系。

方针和原则: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农业生产条件改善的政策和法律措施

1、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2、鼓励动植物良种科研、开发和推广。3、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节水农业。4、促进农业机械化。5、加强灾害预防工作。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规章及主要措施

1、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2、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3、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4、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

三、农产品流通与加工法律制度

农产品流通和加工基本制度:农产品购销的基本制度是实行市场调节,同时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

1、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2、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

四、粮食安全法律制度

国家保障粮食安全的具体措施

1、建立耕地保护制度;2、建立粮食主产区扶持制度;3、建立粮食保护价制度;4、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5、建立粮食安全风险基金制度。

五、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法律制度

农业投入的概念和原则

概念:用于种植业、林业(不包括森林工业)、水利、气象、畜牧业、渔业、农垦业、农机业,以及农村其他事业方面的资金、物质投入和劳动积累。

原则:1、统筹安排,协调增长;2、严格管理,讲求效益;3、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增加农业收入;4、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农业投入资金来源与农业投资分工

资金来源:1、国家农业投入。《农业法》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2、农业贷款;3、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对农业的投入;4、社会投入;5农业利用外资。

投资分工:1、国家对农业的投入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品的供给;2、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对农业的投入,主要用于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农业投资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资金的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六、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七、农民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农民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1、《农业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字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国家在2004年初已决定分五年逐步取消农业税。

土地承包权益保护、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及公益事业制度

1、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2、实行村务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且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3、按自愿原则,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八、农村经济发展法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有重点的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第三节农业技术推广法律制度

农业技术推广: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是知识形态和物质形态的农业技术的转化过程。

农业技术推广法:广义的,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农业技术推广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是指1993年7月通过的《农业技术推广法》。

农业技术推广法的特征

1、立法目的的直接性;2、主体适用范围的广泛性;3、调整方法的特殊性。

国家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

《农业法》规定,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要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技术服务。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乡镇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开发计划,参与制定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工作计划和规划,以及制定农业技术推广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3、提供农业专业技术信息服务。4、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和示范。6、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了解其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

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保障、人员保障等各项制度

资金保障:国家财政拨款和国家利用政策、法规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应当使该资金逐年增长。

第四节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农业资源保护的基本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和管理;2、加强对耕地和其他土地资源的保护;3、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我国的方针是,政府以小流域综合治理为主,其他单位和个人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负其责;4、组织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农业法》规定,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5、保护其他农业资源。农业转基因科学研究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6、防止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

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措施

1、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2、贯彻节约用水原则;3、加强对水资源行政管理;4、实行水工程建设的补救和补偿制度;5、加强对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禁止围湖造田和围垦河流,确实要围垦河流的,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6、加强用水管理。

基本农田: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田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能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范围: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

森林资源保护的主要措施

1、限额采伐,鼓励支持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2、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3、征收育林费;4、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材林;5、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渔业资源保护的主要措施

1、禁止炸鱼、毒鱼、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2、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水生动物苗种;3、禁止捕捞珍贵水生动物;4、禁止围湖造田;5、禁止污染渔业水域。

草原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县级经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行驶区域路线方案,经确认后执行。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节农业质量标准法律规范

有关农业质量标准的各类法律规范

(一)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制度

1、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必须由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须检疫合格。2、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3、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1、进境检疫: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

2、出境检疫:货主或代理人在出境前报检,有以下情形者应重新报检,a更改输入国家或地区,更改后的输入国家或地区又有不同检疫要求的;b改换包装或者原未拼装后来拼装的;c超过检疫规定的有效期限的。

3、过境检疫:由承运人或者押运人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在进境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口岸不再检疫。

4、携带、邮寄物检疫: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手续。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a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b动物疫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c动物尸体;d土壤。

5、运输工具检疫:进境的车辆,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防疫消毒处理。

种子管理质量制度

1、假种子:a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b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2、劣种子:a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b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c因变质不能作种子的;d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e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由于不可抗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制度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地品种、责任人。

产地认证管理:申请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合格的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现场检查→→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并出具环境检测报告→→收到检测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是指对食品安全危害予以识别、评估和控制的系统化方法。

CCP:关键控制点,是指可将某一项食品安全危害防止、消除或降低至可接受水平的控制点。

HACCP管理体系:企业经过危害分析找出关键控制点,制定科学合理的HACCP计划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有效地运行,并能保证达到预期的目的,保证食品安全的体系。国家鼓励从事生产、加工出口食品的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

认证:企业委托有资格的认证机构对本企业所建立和实施的HACCP管理体系进行认证的活动。

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对企业建立和实施的HACCP管理体系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认证管理制度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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