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 考试复习已经开始了,考吧网(kao8.cc)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的备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特意整理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辅导资料 ,帮助各位考友复习。在此先预祝大家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单位劳动安全 卫生的规定
①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的义务
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工保护
未成年工保护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六十五条)
女职工特殊保护
①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五十九条)
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条)
③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一条)
④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二条)
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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