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统计从业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第四章复习:1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8 14: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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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知识点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一)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

国家统计局设立相应的统计调查机构。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独立于地方人民政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向国家统计局直接上报统计调查结果,并负责查处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统计局在31省、15个副省级市、318个市,887个县设有派出调查队。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为了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独立行使职权的统计机构,不得随意撤并,不能将统计机构作为其他部门的内设机构,或接受其他部门的领导。

省级和地方级县级政府大多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极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领导。

《统计法》特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注意:“独立的统计机构”的3个主要标志:

1.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

2.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

3.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

具体表现:

1.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性较强,需要由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独立进行;

2.统计数据与各级行政领导的政绩密切相关,容易受到干扰。

设立独立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保障其独立行使统计职权的基础和前提。

(四)乡镇统计工作岗位

《统计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即要安排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但具体配备专职还是兼职统计人员,可以由乡、镇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统计工作的任务量而定。

乡镇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人员的领导。

知识点二: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设置及职责

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统计法》作了灵活性规定,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统计人员设定:

统计信息需求量大的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统计信息需求量小的部门,可以在有关局处或科室设置统计人员。

政府部门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的,根据本条规定,应当指定统计负责人,以明确部门统计工作的首要责任人。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

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统计法》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分类:

1.专业性业务主管部门。如,农业、教育、卫生事业等。

2.综合性业务主管部门。 如,人事、劳动、计划、财政、银行、科技等部门。

部门统计机构也分这两类。

《统计法》规定,各部门应当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以完成统计任务,为部门或行业管理服务。

部门统计是一项行政职能,部门统计机构一般应作为行政职能机构单独设置,或设在部门内设的某个行政职能机构之中,不宜作为事业单位加以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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