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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违反担保说、疏忽说、严格责任说
(一)严格责任:(2000年名词)
Ø 定义:只要存在缺陷,并对使用者或者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就要承担责任。又叫无过失责任。
Ø 以严格责任起诉对原告最为有利:是侵权诉讼,不需要双方当事人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不用证明被告有疏忽
Ø 原告的举证责任:
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
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
Ø 与疏忽的区别:
疏忽是卖方未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即有过失;
严格责任不考虑有无过失,只考虑有无缺陷。
(二)违反担保
Ø 定义: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明示或默示担保,由于这种缺陷或瑕疵导致原告受到损害,则原告可以以违反担保为由要求赔偿。
Ø 以违反担保为由提起诉讼时,对原告的有利之处在于,他无须证明被告有疏忽,而只需证明产品确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他受到损失,他就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三)疏忽
Ø 定义: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导致产品有缺陷,并由于这种缺陷或瑕疵导致原告受到损害,对此,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
Ø 以疏忽为由起诉时,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两点:生产销售者有疏忽之处,并由于这种缺陷或瑕疵导致原告受到损害, 否则生产销售者不承担责任。证明生产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设计缺陷、危险说明不充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
Ø 以疏忽为由提起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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