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证券从业考试《发行与承销》第一章讲义:4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4 01:56:21

发行与承销考试还有吗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心得体会

为了帮助考生了解2013年证券从业考试相关的复习重点,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特地整理了2013年证券从业考试《发行与承销》章节讲义的资料,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中有所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第四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知识点一、监管

主体:中国证监会。

监管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进行检查。

知识点二、核准制

1、核准制是指证券的发行人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条件,还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

2、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证券专营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

3、与行政审批制区别之特点:增强了保荐人的责任(选择和推荐企业,培育过程);企业按需要决定股票发行规模;发审委的独立审核(发行审核逐步转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股票发行价格询价机制,真正反映股票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知识点三、保荐制度

2003年12月,中国证监会推出了保荐制度。

1.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保荐办法》提出“双保要求”,既有保荐机构保荐又有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

2.保荐期限: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3.保荐责任:对发行人辅导和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诺。

4.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

对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证监会暂停保荐机构的资格3个月,责令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证监会可在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其具体负责的推荐。保荐业务人和内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由已受理的该保荐代表人推荐的项目应当撤回;整改、直至撤销保荐机构资格。

有关具体的监管措施

1.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并可以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1)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

(3)尽职调查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保荐工作底稿制度未有效执行。

(4)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6)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审委的审核工作。

(7)通过从事保荐业务牟取不正当利益。

(8)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2.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1)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

(2)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

(3)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

(4)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5)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审委的审核工作。

(6)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3.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人的措施:

(1)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2)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3)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4)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5)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5.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1)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3)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 - 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1)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2)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5)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6)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7)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9)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10)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1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12)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四、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检查

一、非现场检查:通过手工或计算机系统对证券公司上报的年度报告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分析

1、证券公司的年度报告

报送证监会、沪深交易所、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协会

2、董事会报告

(1)按发行类别(如首次发行、公募增发、配股、债券发行等)分类的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担任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的次数、承销金额以及相应的承销收入。

(2)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上市推荐次数、项目和收入情况。

(3)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担任财务顾问次数以及本年财务顾问收入情况。

(4)若涉及外币,应按承销期末的汇率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3、财务报表附注(代发证券和证券发行收入)

(1)代发行证券。按承销方式披露代发行证券的期初未售出数、本期承购或代销数、本期已售出数、本期转出数和期末结存数。(2)证券发行收入。按承销项目类别股票发行收入、国债发行收入和其他债券发行收入等)披露本年数、上年数及增减百分比。

4、与承销业务有关的自查内容

(1)承销业务的基本情况。

(2)合规性自查。

(3)存在的问题分析。

(4)内部管理措施。

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证券承销业务的合规性、正常性和安全性。包括对机构、制度与人员的检查和对业务的检查。

1.机构、制度与人员的检查。

(1)公司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和组织体系,以控制风险和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①投资银行部门的设置和管理架构;②项目的立项决策程序、操作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防范措施;③是否按照“防火墙”原则,在投资银行、自营、经纪、资产管理、研究咨询等相关部门设定了物理和制度上的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是否有相应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机制;④是否设立了内核小组或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相应的内核程序,内核小组是否在中国证监会备案;⑤是否设立了独立的内部稽核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投资银行部门进行检查,稽核的方式和频次如何;⑥是否建立了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⑦是否建立了工作底稿和档案制度。

(2)公司负责承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是否有相应的证券从业资格,或是否通过了从业资格考试。

(3)公司对其证券承销业务人员的继续培训计划和职业道德教育的方式、期限、内容。

(4)有无专门为承销业务提供咨询的研究部门,是如何与投资银行部门交换研究成果的。

(5)适应核准制的推出,公司在发行人筛选(质量评价体系)、辅导和跟踪、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和激励、提高人员素质及档案管理上做了哪些准备。

2.业务的检查。

(1)是否按制定的立项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和作业标准操作,以控制风险。

(2)有关档案资料和工作底稿的保存是否完备。

(3)内核小组的工作是否有效,是否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合规性尽职审核。

(4)是否按规定组织承销团,承销团中副主承销商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5)是否按规定收取包销佣金和代销佣金。

(6)单项包销金额和同时包销总金额是否符合规定。

(7)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是否充分披露。

(8)是否按规定按期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和承销工作报告。

(9)是否有公告的信息与中国证监会审定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

(10)作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是否进行了核查,是否出现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11)担任主承销商时,作为知情人对发行人公告前的内幕信息是否有泄露。

(12)在承销业务中,是否有向发行人提供融资或变相融资的行为。

(13)在首次发行、配股、增发和国有股转配中承担的承销风险大小。

(14)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承销企业债券。

(15)承销地方企业债券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查与可行性分析,卖不出去时,公司自己包销的金额有多少。

(16)已承销尚未到期的企业债券金额有多少,是否超过净资产的 80%,是否跟踪,是否存在兑付风险。

(17)代垫的到期企业债券金额有多少,是否制订了追讨方案

相关阅读信息推荐:

2013年证券从业考试《发行与承销》章节讲义汇总

2013年证券从业《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知识汇总

2013年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知识点辅导汇总

考试宝典安装说明

宝典适用于手机、电脑、平板,您可安装客户端或在浏览器使用。

电脑版

手机版

网页版

考试宝典咨询
服务热线

TEL:029-88699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