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统计师考试(中级统计法规)复习笔记: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1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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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统计行政许可制度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统计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2. 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统计行政许可项目有三项: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2)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3)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3.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是针对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担任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提出的专业资格要求。

4.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统一设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等。

5.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6.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例外规定:1)在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7.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查 ;4)决定。

8.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熟悉法律法规和规章;

2) 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 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此外,申请统计从业资格,除具备一定条件外,还必须经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9.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1)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2)统计法基础知识。

1.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2.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单科成绩合格的人员,其合格成绩在二年内有效,逾期成绩自行作废。

3. 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的人员,应当自收到领取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之日起二年内,向承办机关提出统计从业资格申请,逾期成绩自行作废。

4.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

5.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项目。

6. 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进行统计调查活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9.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为涉外调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机关。其中: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10.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 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3) 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4) 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5) 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

6) 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7) 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11.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包括: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2)用以证明其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12. 国家统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13. 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

14.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15. 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2) 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3) 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

4) 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5) 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6) 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16. 国家统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17. 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18. 经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应当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说明下列事项:

1) 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

2) 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3) 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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