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跟单员考试操作实务复习笔记十二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8 04: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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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

提单是各项单据中最重要的单据,在制作提单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提单的货物名称。提单上有关货物名称可以用概括性的商品统称,不必列出详细规格,但应注意不能与来证所规定的货物特征相抵触。

2)提单的运费项目。如CIF或CFR条件,在提单上应注明“运费已付”;如成交价格为FOB条件,在提单上则注明运费到付。除信用证内另有规定外,提单上不必列出运费的具体金额。

3)提单上的目的港和件数。提单上的目的港和件数,原则上应和运输标志上所列伪内容相一致。对于包装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如发生漏装少量件数,可在提单上运输标志件号前面加“EX”字样,以表示其中有缺件,例如:“EXNos。1一100”。

4)提单的种类。提单的种类很多,应按国外来证所要录的类别提供。

5)提单的收货人。提单的收货人,习惯上称为抬头人。在信用证或托收支付方式下,绝大多数的提单都作成“凭指定”抬头或者“凭交货人指定”抬头。这种提单必须经发货人背书,才可流通转让;也有的要求做成“凭XX银行指定”,一般是规定凭开证行指定。

6)提单的签发份数。根据《跟单 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银行接受全套正本仅有一份的正本提单,或一份以上正本提单。如提单正本有几份,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相同的,但是,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它各份立即失效。因此,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要求出口人提供“全套提单”,就是指承运人在签发的提单上所注明的全部正本份数。

7)提单的签署人。如信用证要求港到港的海运提单,银行将接受由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签署的提单。

8)有关装运的其它条款。买方有时限于本国法令,或为了使货物迅速到达或其它原因,在来证中加列其它装运条款,并要求出口人照办。如要求出口人提供航线证明、船籍证明、船令证明,或者指定装运船名、指定转运港。指定用集装箱货轮等等。对上述各项要求,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运输条件适当掌握。如属不合理的或者卖方难以办到的运输条款,必须向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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