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六章章节笔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14-05-04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1、有意性:指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3、法定性:指由法律所规定。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指人的工作和服务。      
4、知识产品。
5、人身利益。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指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

第二节: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其法律特征有: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二、物的分类:
  1、是否有可移动性
动产  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  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2、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
流通物  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  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的限制,仅可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禁止流通物  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不能成为交易标的物的物。
3、相互间的关系
主物  是指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  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4、两物间的关系
原物  为产生孳息的物。
孳息  则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
5、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
消耗物  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非消耗物  是指可长期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6、是否可分割
可分物  是指经分割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
不可分物  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7、交易中确定方式(预测题:划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意义?)
特定物  指以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物。
种类物  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8、可否由其他物代替
 代替物  是指得以同一种类、品质及数量的物代替的物。
不代替物  是指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从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与主物同属一人所有
2、须独立成为一物
3、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作用。
三、物在民法上的意义:
  1、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  
2、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3、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

第三节:有价证券

  一、货币:
  有时称金钱,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
 二、有价证券:
  1、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具有经济价值,也是一种特殊的物。有价证券的特殊性表现为以下特征:
(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3)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
2、有价证券的种类: 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上分类:
(1)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本票、汇票、支票)(2)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仓单、提单)
(3)代表一定股份的有价证券(股票)            (4)代表一定债券的有价证券(债券)
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的转移方式分类:
(1)记名有价证券。
(2)指示有价证券。
(3)无记名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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