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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又称受款人,按国际习惯,信用证项下汇票的受款人,如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我国国内的做法是将交单行作为受款人。无证托收的汇票,一般应以托收行(出口地银行)为受款人。在“Pay to the order of…”之后的横线上填写。
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Shanghai Branch”
此种汇票背书后可以转让。
来证没有规定“限制议付”,则打任何一家议付行即可。
例如:“Draft for negotiation with any bank in Beneficiary’s country.”
这是不限制收款人,不限制议付行的一种来证的内容,是最常见的一种规定收款人的方法。收款人可以在自己的国家里选择任何一个合适的银行作为收款人或议付行。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汇票的收款人通常的抬头方式是指示性抬头
来证规定“限制议付”,则填限制银行。
例如:“…negotiations are restricted to Bank of China only”
此时填写: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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