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知识考点:行政诉讼管辖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7 04:57:07

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知识考点:行政诉讼管辖

2015年审计师考试时间10月18日进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能够全面的了解审计师考试,系统的掌握《财务会计》考试考点,希望考生们能够喜欢。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8·单选题】(2007年试题)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A.原告是在地的人民法院

B.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C.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D.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三)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四)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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