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复习:销项税额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3 20:12:46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复习: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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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情况下,试题中会明确指出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在未明确指出的情况下,注意以下原则:

(1)普通发票中的价款(如商场的“零售额”)肯定含税;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

(3)“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视为含税收入;

(4)混合销售中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安装费)视为含税收入。

2、价外费用(P297)

(1)价外费用无论其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

【解释】站在买方的角度,属于价外费用;站在卖方的角度,属于价外收入。

(2)下列项目不属于价外费用: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案例1】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一批卷烟,已知,A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为100万元,支付给B企业的加工费为4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30%。A企业(委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纳消费税=(100+40)÷(1-30%)×30%=60(万元),由受托方B企业代收代缴。B企业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其代收代缴的60万元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②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③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包装物押金(P297)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属于应并入销售额征税的押金,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解释1】因逾期(最长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解释2】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案例1】甲公司2010年4月取得逾期包装物押金10万元,销项税额=10÷(1+17%)×17%=1.45(万元)。

【案例2】甲公司2010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售价100万元(不含税),向买方收取了10万元的包装物租金,销项税额=[100+10÷(1+17%)]×17%=18.45(万元),其中10万元的包装物租金视为含税收入。

4、商业折扣(价格折扣)(P298)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

【解释】商业折扣一般都从销售价格中直接折算,即购买方所付的价款和销售方所收的货款,都是按打折以后的实际售价来计算的。

5、以旧换新(P298)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6、以物易物(P298)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解释】在以物易物交易中,双方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果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7、组成计税价格(P297)

(1)不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应纳增值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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