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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对仓储合同的规定
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仓库营业人(旧称仓管人)为货主保管储存货物,货主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仓储保管合同的保管对象必须为动产。
2)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不以仓储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条件)
3)仓储合同为双方(互有给付义务)有偿(存在对价关系)合同、不要式(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合同。
4)仓库营业人员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营业许可)的人。
5)货主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时以仓单为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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