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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即,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时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条件:
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b.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c.要约必须到达。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要约必须于送达受要约人时才能产生效力
注: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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