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复习资料七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8 18:16:32

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复习资料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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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的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使用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了农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我国《物权法》未采纳“土地使用权”这一传统的民法理论概念,因为“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实际上包括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而这三种权利在设立、利用等多方面都具有很大的区别,因此物权法没有专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概念,而是根据土地的用途,将土地使用权分解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分别作出了规定。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第13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属于国有的土地、草原、滩涂、荒地、山岭和林地等,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资源。国有土地的范围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确定的。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其行使权利的代表即政府,政府作为行政机构,在利用和开发土地 上存在诸多的弊端,因此国家可以将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移转给一定的公民或法人使用,这样才能使政府实现政企分开的目的,同时也能使土地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或法人要获得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在使用过程中,使用权人对国有土地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项法定的独立物权,国家保证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行使其权利,同时也保障其权利不受他人的非法侵害。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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