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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特殊物品检疫审批:
1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l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准予许可的,应当签发《卫生检疫审批单》,不准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出入境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只能使用一次,有效期限为90天。
3供移植用器官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入境、出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10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4.邮寄、携带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因特殊情况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予以截留,要求按照规定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受理报检的Vl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现场查验,对需抽样检验的入境特殊物品,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许可,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先运至有储存条件的场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移运或使用。
5.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管理实行卫生检疫审批、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
6入境特殊物品,必须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入境。入境、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交运前向入出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入境办理特殊物品审批手续。
7.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后续监管。需要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凡国家禁止进口的特殊物品禁止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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