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质量工程师考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复习资料十五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22 01:07:44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指南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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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机构承担食品检验工作应当承担什么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检验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1)伪造检验结果的;

(2)出具虚假证明的;

(3)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

2、如何监督实行自行出厂检验的企业保证检验质量和能力?

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产品合格,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依法应当履行的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尽管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食品加工企业可以自行出厂检验,但是由于企业检验人员业务水平有高有低,人员还可能有变化,企业检验设备和使用条件有不可预见的变化因素,特别是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否决权能否切实贯彻落实,都有必要采取措施加以监督。有比较才有鉴别,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每隔一个阶段接受一次定期检验,不仅可以从制度上对自行出厂检验的工作质量加以监督,也可以从技术上对自行检验的数据是否准确加以验证,有利于发现自行检验工作的问题,从而采取整改措施,保证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合格的产品。同时,也有利于企业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自身的质量信用。这是一种从制度上协助企业经营者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

定期检验与各地开展的监督检验应当统筹安排实施,对自检企业的产品监督检验,除有不合格情况外,每年不得超过2次。

3、检验机构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应当承担什么行政法律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和政府委托进行检验工作,其检验资格是经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的。因此,其检验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守有关行政法律规范的约束。主要有二个方面:第一,必须在国家审查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超范围检验的,其检验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第二,必须按照检验方法标准,如实进行检验。不得伪造检验结果,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所谓伪造检验结果,是指对未经检验的产品出具检验报告或未经检验的项目出具检验结论。所谓出具虚假证明,是指出具事实并存在的证明性文件,或与原检验结论不相符合的检验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检验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依法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检验资格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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