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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相对人对下列事项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不不予受理:
1.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一定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国家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或被处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4.居间行为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等行为,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取决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可申请附带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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