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商法》知识点五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1 07: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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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则合同在确认书经双方签字后才能成立。

承诺的撤回: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1)英美法:承诺一经投邮即生效,不能撤回。(2)大陆法(德国):原则上可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必须与承诺的通知同时或先时到达于要约人。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1、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1)中国法:完全 / 限制 /无民事行为能力。(2)德国法:无 / 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未满7岁的儿童 / 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而且按其性质此种状态并非暂时者 / 因患精神病被宣告为禁治产者。(3)法国法:没有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区别。民法典1124条规定,无订立合同能力的人包括: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包括官能衰退者和因挥霍浪费、游手好闲以致陷入贫困者。(4)英美法:缺乏订约能力的人——未成年人 / 精神病者 / 酗酒者。可能产生结果:具有拘束力 / 无效 / 可撤销。2、法人的行为能力:公司必须通过它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订立合同,而且其活动范围不能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

承诺:指受要约人根据要约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加以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4个条件:1)承诺必须有受要约人发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承诺生效的时间:(1)英美法:投邮主义。即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2)大陆法(德国):到达主义。承诺须在到达相对人时始发生效力,合同于此时成立。(3)法国:无具体规定,但判例倾向于适用“投邮主义”。(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草案)》:到达主义,或按交易习惯。(5)《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到达生效原则。例外:行为也可作为承诺表示,则作出行为时承诺生效。

对价: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者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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