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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期建设规划的指导性内容
(1)根据城市建设。近期重点,提出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对外交通设施,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以及相应的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规模和实施时序的意见。
(2)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文化、教育、体育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
(3)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绿化、城市广场等的治理和建设意见。
(4)提出近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措施。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决定增加近期建设规划中的指导性内容(见第八条)。
(5)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以及必要的图纸和说明(见第九条)。
2.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批
(1)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批准前必须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3)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其中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报建设部备案(见第十条)。
3.近期建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2)依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对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等进行具体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定。
(3)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应的保护措施(见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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