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精讲:第十二章10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20 01:36:02

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精讲:第十二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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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知识点十九、承揽合同

1.交由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检验

(1)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2)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单方解除权

知识点二十、运输合同

货运合同如由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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