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精讲讲义辅导:第二章8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6-08 22:02:02

第八节 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规定
【两点特殊】
1.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2.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其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易考点1: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的情形。
(1)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用车辆自用油。
(2)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代储协议报税务机关备案)。
(3)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4)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例题·多选题】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的情形有(  )。
A.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代储协议报税务机关备案)
B.其他单位的倒库油
C.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D.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用车辆自用油
E.给农用车的加油
【答案】ACD
易考点2: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照预收款处理。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预收账款作相关财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例题·单选题】2008年9月,某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500吨(包括加油站自用车辆自用汽油720升),其中:汽油400吨、柴油100吨,汽油、柴油的平均零售价均为6.5元/升;当月发售加油卡20万元;购进汽油、柴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350万元,当月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该加油站当月应纳增值税(  )万元。(汽油1吨=1388升,柴油1吨=1176升)(2009年)A.3.97B.4.04C.6.88D.6.95
【答案】A【解析】经确定的自用车辆自用油720升可从当期销售量中扣除;发售加油卡按照预售款处理,预收时不征收增值税。该加油站应纳增值税=[(400×1388-720+100×1176)×6.5÷10000]÷(1+17%)×17%-350×17%=63.47-59.5=3.97(万元)。
二、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一)电力产品增值税的销售额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由两个部分组成:
1.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2.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二)电力产品主要征税办法见下表: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精讲讲义辅导:第二章8

纳税人情况

征税方法

地点

具体方法

发电企业

独立核算

机构所在地

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纳税

非独立核算,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

发电企业所在地

1.预缴且不得抵扣进项税:
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
2.月末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上级结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

供电企业

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供电企业统一结算

供电企业所在地

1.预缴且不得抵扣进项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核定的预征率
2.月末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

(三)发、供电企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2.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的,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3.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4.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5.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6.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核电行业增值税规定(了解)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
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5个年度内,返还已入库税款的75%;
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已入库税款的70%;
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已入库税款的55%;
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四、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规定
【归纳与提示】这部分内容的核心考点有两个,一是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二是计税规则的特殊规定。
(一)课税范围与适用税率
油气田企业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包括:地质勘探;钻井(含侧钻);测井;录井;试井;固井;试油(气);井下作业;油(气)集输;采油采气;海上油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通信;油田基本建设;环境保护;其他生产性劳务。
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的上述劳务。
油气田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
(二)跨省开采石油的特殊涉税规定

企业及地域情况

计税规则归纳

总分结构企业

总分结构跨省开采石油的油气田企业,采用总机构汇总计算,按各油气田石油产量分配的方法,按各油气田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油气田企业跨省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在劳务发生地按3%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母子结构企业

母子结构跨省开采石油的企业,采用各自登记各自纳税的方法

新疆地域发生的生产性劳务

新疆地域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按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五、黄金交易、铂金交易、货物期货与钻石交易增值税(了解)P14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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