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汇总:单项选择题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9 20:36:23

历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真题 刑法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答案】D

2.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C.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答案】A

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

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

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

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

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

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答案】C

4.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 )

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

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答案】C

5.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 )

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

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

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答案】D

6.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C

7.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B

8.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答案】A

9.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答案】D

10.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答案】B

11.《刑法》第49条规定: 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 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 的除外。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

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答案】D

12.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 )

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

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答案】D

13.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 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有特殊情况,经 核准,实际执行未达13年的,可以假释;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 核准,执行死刑;犯罪已经经过20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 核准。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

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答案】D

14.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构成叛逃罪

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

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

【答案】C

15.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

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

【答案】B

16.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

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

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

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答案】D

17.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500元的,构成强奸罪

B.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

C.雇用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收留流浪儿童后,因儿童不听话将其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答案】C

18.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 )

A.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

B.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

C.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

D.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

【答案】A

19.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甲的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包庇罪?( )

A.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

B.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

C.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

D.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

【答案】C

20.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万元供他炒股,并将一块名表送给乙。乙做假账将10万元交与甲,甲表示尽快归还。20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乙勾结私自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乙虽20日后主动归还10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

C.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

D.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

【答案】D

21.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

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

C.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

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

【答案】C

(2011年)

1.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题)

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

【答案】D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选项A理解正确。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家对社会的治理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故法律必须明确,刑法是刑事领域对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的具体规定。因此,可以说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选项B理解正确。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制权规范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保障人民利益。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说与心理强制说。三权分立说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因此,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选项C理解正确。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刑法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选项D理解错误。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处罚。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依照“网民的意见”判决,不但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也会降低法律的权威性。

2.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2011年卷二单选第2题)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答案】D

【考点】犯罪的概念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本题中,孤儿院将38名儿童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收取所谓的“中介费”,实际上就是变相的买卖儿童,侵害了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因此,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单位主管人员与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受到刑罚处罚,以体现我国法治社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3题)

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D.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D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解析】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选项A说法正确。若甲没有将被害人的衣服点燃,被害人就不会为灭火而跳入河中溺水身亡。因此,甲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B说法正确。倘若没有乙的放火行为,被害人就不会冒死冲入大火中,也就不会被烧死。因此,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C说法正确。丙在高速公路上将被害人推下车,才导致被害人被后面的车辆轧死。因此,丙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D说法错误。虽然丁的行为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但被害人的死亡是其自己的行为所致,并不是因为丁的伤害直接造成的。因此,不能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题)

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C

【考点】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而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据此可知,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甲能认识到自己杀人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其也知道杀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只是因为自己患抑郁症想自杀但没有勇气,因此希望通过杀人获刑达到死亡的目的,并将该行为付诸实施,不属于该条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此,甲应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D错误。《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可知,甲存在自首情节,可以(而非“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因为其存在自首情节,而不是因为其患有抑郁症。

5.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5题)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答案】D

【考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解析】《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特征的认识,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情况的认识;(2)对行为性质的认识;(3)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选项A说法正确。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包括对其行为的内容、作用的认识。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是否包括对违法性的认识?这是一个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实践情况,一般来讲,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自然也会知道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没有必要把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以防止行为人借此逃避制裁。因此,一般来讲,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选项B、C说法正确。认识某种犯罪客体的事实情况,是成立某种犯罪故意的条件之一。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就不可能具备该种犯罪故意。因此,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淫秽的物品并且具有牟利的目的,否则不成立本罪。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选项D说法错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所掌握的是国家秘密或情报,而故意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但倘若不知道对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而提供的,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而不是不成立任何犯罪。

6.关于过失犯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6题)

A.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

B.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成立过失犯

C.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法律”不限于刑事法律

D.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的刑事责任

【答案】C

【考点】过失犯罪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因此,过失犯罪必须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否则,仅有过失而没有危害结果的,不成立犯罪。

选项B说法正确。过失犯对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的,也不是放任的,结果的发生一定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

选项C说法错误。《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因刑事责任只有在刑法中才有规定,因此,这里的“法律”仅限于“刑事法律”,而不是泛指任何法律。

选项D说法正确。过失犯罪是因行为人的过失导致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不是行为人希望的结果,这与故意犯罪中行为人积极追求或放任不同。根据刑法的主客观一致原则,法律对过失犯的处罚一般比与之对应的故意犯刑事责任较轻。

7.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

观点:

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

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③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④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

结论:

A.甲成立正当防卫

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2011年卷二单选第7题)

A.观点①观点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B.观点①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C.观点②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D.观点①观点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③与b结论对应

【答案】A

【考点】正当防卫

【解析】解题关键是弄清出题人的意图(所问为何),不要受正当防卫既有定论观点(必须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的影响。题干交代案例中,甲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有防卫认识),出于义愤攻击乙(非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无防卫意志),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产生了正当防卫的效果),如果正当防卫没有防卫认识要求(观点①)或仅有防卫认识要求(观点②),则甲的行为均能成立正当防卫(结论A);一旦正当防卫有防卫意志的要求(观点③和观点④),则甲的行为便不成立正当防卫(结论B)。 [page]

8.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要排除犯罪的成立,至少符合下列4个条件:

①被害人对被侵害的_____具有处分权限

②被害人对所承诺的_____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③承诺出于被害人的_____意志

④被害人必须有_____的承诺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 (2011年卷二单选第8题)

A.法益——事项——现实——真实

B.事项——法益——现实——真实

C.事项——法益——真实——现实

D.法益——事项——真实——现实

【答案】D

【考点】被害人承诺

【解析】被害人的承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不排除犯罪的成立;(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9.2009年1月,甲(1993年4月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1年3月20日,甲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后逃跑,6月被抓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9题)

A.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八)》

B.对甲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甲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可以适用死刑

D.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答案】B

【考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解析】选项A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下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题中,甲实施前罪时不满18周岁,其是否构成累犯,应适用修正后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即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

选项B正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选项C错误。《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本题中,甲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不应适用死刑。注意,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而不是审判时。

选项D错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据此可知,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

10.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0题)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且不得再次宣告缓刑

B.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C.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答案】D

【考点】缓刑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可知,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犯的新罪进行数罪并罚。另外,《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可知,适用缓刑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行为人被宣告缓刑后,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说明其人身危险性严重,有再次犯罪的危险,难以改造,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不得再次宣告缓刑。

选项B说法正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选项C说法正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二条规定,将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犯罪集团,因此,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选项D说法错误。《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三条规定,将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据此可知,在此次修改中删除了原来由公安机关考察的规定。

11.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1题)

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B.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

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

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A

【考点】走私犯罪

【解析】选项A正确。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其走私的是淫秽物品,否则,不成立该罪。刑法的定罪量刑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因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其不具有走私淫秽物品的目的,故当其逃税数额较大时,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不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

选项C错误。走私不是贩卖的必经过程,贩卖不是走私的必然结果,因此,二者之间没有吸收关系。

选项D错误。《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2.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2题)

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答案】D

【考点】洗钱罪

【解析】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种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选项A说法正确。因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就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的犯罪,其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仍然可以构成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选项B说法正确。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性质认定错误并不影响该罪的构成,只要犯罪所得仍然属于法律规定的七种犯罪,都可以成立洗钱罪。

选项C说法正确。实施洗钱犯罪的是下游的人,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死亡并不阻碍追究实施洗钱行为的人的刑事责任。

选项D说法错误。可以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共有七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对该七类犯罪应该理解为七类犯罪,而不应该理解为七种罪名。贷款诈骗为金融诈骗中的犯罪,只因单位不能成立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因此,对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以合同诈骗罪进行处罚。但其犯罪行为本质上仍然是对银行贷款的诈骗,为其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成立洗钱罪。

13.关于自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3题)

A.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

B.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C.受益人唆使60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

D.父母故意不救助自伤的12周岁儿子而致其死亡的,视具体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遗弃罪

【答案】C

【考点】自伤行为的认定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规定,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选项B说法正确。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帮助有责任能力的人自伤的,并非是行为人自己主动的去故意伤害被害人,应视为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因此,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

选项C说法错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可知,只有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同时又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才数罪并罚。而对于六十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具有自己的主观意识,可以判断行为的结果,其实施自伤的行为属于自己的意志选择,因此,对于唆使六十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当然,如果被保险人自己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实施了自伤行为的,仍然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

选项D说法正确。父母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义务去救助其未成年子女,倘若对其自伤行为放任不管,依据放任的结果可以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遗弃罪。

14.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4题)

A.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C.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5万元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答案】B

【考点】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解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被组织的对象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人,并且,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选项A错误。被组织出卖的必须是活体器官,如果组织出卖的是尸体器官的,不构成本罪。

选项B正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选项C错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并不要求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选项D错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的情形只有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三种行为,对于行为实施者实施的欺骗行为是骗取器官提供者捐献器官,而不是出卖器官的价格。

15.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5题)

A.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

B.抢劫既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C.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

D.敲诈勒索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答案】C

【考点】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

【解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与抢劫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暴力胁迫的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须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而敲诈勒索罪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本题中,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其并不是使用暴力直接夺取,而是希望通过用裸照威胁的方式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抢劫,而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但由于外界原因的阻止导致其没有成功勒索到财物。本题中,甲只是将乙、丙二人送上车,还未来得及实施敲诈,因此,应成立预备而不是未遂。

同时,甲到了乙宅后,发现乙宅无人,于是拿走乙的现金,应成立盗窃罪既遂。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应成立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罪的既遂,数罪并罚。

16.关于盗窃罪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6题)

A.扒窃成立盗窃罪的,以携带凶器为前提

B.扒窃仅限于窃取他人衣服口袋内体积较小的财物

C.扒窃时无论窃取数额大小,即使窃得一张白纸,也成立盗窃罪既遂

D.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多次盗窃

【答案】D

【考点】盗窃罪

【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将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选项A错误。扒窃并不要求以携带凶器为前提。

选项B错误。扒窃的对象没有对体积的要求。

选项C错误。扒窃不以数额大小为判定标准,但是刑事犯罪之所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本质上一定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值得用刑罚惩罚的程度,否则不成立盗窃罪。

选项D正确。入户盗窃会破坏住宅的安宁,可能对住宅内的人构成威胁。因此,入户盗窃时,没有盗窃数额和盗窃次数的限制,即可成立盗窃罪。

17.下列哪一选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7题)

A.甲用受贿所得1,000万元购买了一处别墅

B.乙明知是他人用于抢劫的汽车而更改车身颜色

C.丙与抢劫犯事前通谋后代为销售抢劫财物

D.丁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汽车而为其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

【答案】D

【考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解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选项A错误。受贿后使用受贿所得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仅以受贿罪论处即可。

选项B错误。乙明知他人去实施抢劫,而为他人的抢劫行为提供帮助,即帮助他人将用于实施抢劫的汽车更换车身颜色。因此,乙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共犯,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因此,丙的行为应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为其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

18.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8题)

A.非法持有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B.持有毒品不限于本人持有,包括通过他人持有

C.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必须知道谁是所有者

D.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B

【考点】非法持有毒品罪

【解析】选项A错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才能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选项B正确。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第三者为直接持有时,行为人为间接持有。

选项C错误。持有毒品者并非所有者时,不必知道所有者为谁,只要持有者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即可成立犯罪,是否知道所有者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选项D错误。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持有是贩卖的当然结果或必经阶段,因而属于吸收犯。

19.大学生甲为获得公务员面试高分,送给面试官乙(某机关领导)2瓶高档白酒,乙拒绝。次日,甲再次到乙家,偷偷将一块价值1万元的金币放在茶几上离开。乙不知情。保姆以为乙知道此事,将金币放入乙的柜子。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9题)

A.甲的行为成立行贿罪

B.乙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C.认定甲构成行贿罪与乙不构成受贿罪不矛盾

D.保姆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答案】D

【考点】行贿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行贿罪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获得面试高分,送给面试官乙白酒和金币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选项B说法正确。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题中,乙没有为甲谋取利益,也没有收甲送的白酒,对于金币的事情也不知情,因此,不成立受贿罪。

选项C说法正确。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属于对向犯,在通常情况下,行贿方与受贿方均成立犯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方行为成立犯罪时,另一方的行为也必然成立犯罪,仅一方成立犯罪的现象也是大量存在的。本题中,甲虽然有行贿行为,但乙并没有受贿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实际接受甲的贿赂。因此,甲成立行贿,但乙不构成受贿。

选项D说法错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或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本题中,保姆既没有这种犯罪意图,也没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不能成立本罪。

20.刘某以赵某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赵某妹妹曾拒绝本案主审法官王某的求爱,故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赵某无罪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宣告免予刑罚处罚。对王某的定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20题)

A.徇私枉法罪

B.滥用职权罪

C.玩忽职守罪

D.帮助毁灭证据罪

【答案】A

【考点】徇私枉法罪

【解析】《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题中,法官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赵某无罪的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因此,应成立徇私枉法罪。

(2010年)

1.“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2010年卷二单选第1题)

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

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

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

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

「答案」D

「考点」刑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为:(1)溯及既往的禁止,即事前的罪刑法定。犯罪及其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在对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2)排斥习惯法,即成文的罪刑法定。犯罪与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刑事司法应以成文法为准,而不能适用习惯法。(3)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即严格的罪刑法定。类推解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予以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对国民的行为进行压制,这是不允许的。(4)刑罚法规的适当,即确定的罪刑法定。同时,刑罚法规的适当还包括刑法的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内容。

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2题)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答案」A

「考点」犯罪主观要件、共犯

「解析」选项A正确。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导致乙趁机逃走,并非甲故意将乙放走,因此,甲主观上是过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出于脱逃的故意,实施脱逃的行为,因此,乙主观上是故意。

选项B错误。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中一人为过失的,不构成共犯。因此,甲乙不成立共犯。

选项C错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本题中甲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因此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选项D错误。只要实施脱逃的行为即成立既遂,本题中,乙虽然最终被抓回,但仍然构成脱逃罪。

3.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3题)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D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选项A中,甲开枪射击乙,乙躲闪而击中乙身后的丙。虽然甲不存在杀害或者伤害丙的故意,但如果没有甲开枪的行为,则不会出现丙被射中的后果,因此甲的行为与丙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B错误。作为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即指某种行为存在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这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选项B中,甲追赶小偷乙,甲的行为具备正当性,不具备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C错误。一个危害结果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的,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选项C中,甲、乙的行为均可导致丙的死亡,因此,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D正确。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与前“条件”无关的后条件直接导致结果发生,而且即使没有前“条件”也将发生结果时,前“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选项D中,丙开枪射击“条件”的介入直接导致了乙的死亡,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4.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 )(2010年卷二单选第4题)

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

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

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

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答案」B

「考点」刑事责任年龄

「解析」选项A、C错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选项A属于失火行为。选项C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15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上述两种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法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规定,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据此可知,选项B中甲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甲应对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应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选项D中,甲的行为仅造成被害人轻伤,不构成犯罪。

5.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5题)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B

「考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解析」《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刑法将预备行为规定为两类,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准备工具事实上也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只因是最常见的预备行为,故刑法予以特别规定。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主要表现为: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等等。本题中,乙出于杀人的故意将毒药拌入菜中的行为属于准备工具的预备行为,之后乙放弃犯罪并积极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因此,乙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6.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6题)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C

「考点」共同犯罪

「解析」选项A错误。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各个共犯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虽然选项A中甲乙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是不妨碍根据甲乙各自过失犯罪情况分别定罪量刑。

选项B错误。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如果事前有通谋,则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选项B中,甲乙事前没有通谋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选项C正确。《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选项C中,甲作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选项D错误。《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据此可知,选项D中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而不与乙成立共同犯罪。

7.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7题)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答案」D

「考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解析」本题中,甲乙两人参与的是聚众斗殴,在相互斗殴中甲乙两人对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不存在防卫或避险的意图,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8题)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答案」B

「考点」累犯

「解析」《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选项A错误。累犯的5年期限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开始计算,徒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的执行。

选项C错误。《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据此可知,特殊累犯要求前后两个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选项C中后罪是杀人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成立特殊累犯,超过5年也不成立一般累犯。

选项D错误。累犯是应当从重处罚,不是可以从重处罚。

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9题)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答案」A

「考点」不适用死刑的情况

「解析」《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1998年)。该批复规定,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据此可知,本题中甲女在羁押期间流产,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另外,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不适用死刑意味着也不适用死缓。

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10题)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答案」C

「考点」减刑

「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选项A中遗漏了被判处“管制”的情况,同时多了一个被判处“死缓”的情况。

选项B错误。《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中并没有对减刑的次数进行限制。

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据此可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可能实际执行的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选项D错误。《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据此可知,没有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相关规定。

11.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11题)

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

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答案」D

「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解析」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此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甲取出部分淋洒了农药的稻米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的此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甲同时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2.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关于刘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12题)

A.(间接)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谎报安全事故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D

「考点」重大责任事故罪

「解析」选项A错误。刘某主观上是过失,没有杀人的故意,因此,不成立故意杀人。

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题中,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刘某的行为属于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另外,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选项C错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即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成立本罪还要求因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本题中,虽然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但此时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并没有因为谎报而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因此刘某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3.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13题)

A.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B.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C.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的,属于使用假币

D.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按运输假币罪从重处罚

「答案」C

「考点」货币犯罪

「解析」选项A、B错误。伪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变造货币是指非法对真正的货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使其变为面额、含量不同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可知,伪造是模仿真实的货币,即存在与所造的假币相对应的真货币,也可能是行为人自行设计制作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币;变造则是对真正的货币本身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改变其面值、含量的行为。以真货币为材料,制作成丧失真货币外观的假币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货币罪。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行为,属于伪造货币。因此,选项A、B中的情况都属于伪造货币的行为,而不属于变造货币的行为。

选项C正确。使用假币罪中的“使用”是指将假币作为真货币而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如购买商品、兑换另一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或者将假币用于交纳罚款或者罚金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货币,如将假币用于赌博。因此,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的,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第172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因此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应当以运输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14.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14题)

A.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

B.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考点」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本题中,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题中,何某以为信用卡是拾得的,并进行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5.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15题)

A.不构成犯罪

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部答案」D「网校答案」B

「考点」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解析」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即需要生产、销售的假药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才构成本罪。本题中,杨某生产的假冒避孕药品是面粉与白糖混合物,人食用后不会危害到人体健康,因此,不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生产、销售其他特定产品虽不构成犯罪,但只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都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即15万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本题中,杨某生产假药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其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16.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16题)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答案」B

「考点」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抢劫罪、诈骗罪

「解析」选项A错误。非法拘禁罪没有勒索钱财的目的,即便是为了索取债务而拘禁的,索取的也是自己的钱,而不是本属于被害人的钱。本题中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持刀将乙逼入山中,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抢劫罪是当场向被害人索取财物,而不是向被害人外的第三人索取财物,这是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所在。本题中,甲持刀将乙控制并通知乙向其目前索钱,构成绑架罪,不构成抢劫罪。

选项D正确。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此并非是行为人甲的欺骗行为,而是受害人自己担心母亲身体而采用的策略,对行为人甲的犯罪行为构成并不影响,即甲不构成诈骗罪。

17.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17题)

A.故意伤害罪

B.抢劫罪

C.非法侵入住宅罪

D.抢夺罪

「答案」B

「考点」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抢夺罪

「解析」本题的关键是抢劫罪中的财物是否可以包含欠条。公民之间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欠条,虽不是直接的财物,却是有价的债权凭证。从真题答案来看,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其行为属通过违法手段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构成抢劫罪。

选项A错误。甲殴打乙致其重伤,属于抢劫罪的暴力行为,不另行成立故意伤害罪。

选项C错误。甲持凶器闯入乙家,属于入户抢劫情形,不另行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选项D错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暴力的作用对象不同。抢夺罪的暴力行为一般针对物,但也包括对人的轻微暴力。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夺罪。

18.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18题)

A.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B.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C.退回的信函处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D.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

「答案」D

「考点」关于邮件的犯罪

「解析」选项A错误。退回的信函仍然属于信件,邮政工作人员无权私自处理。

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实施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本题中的甲实施了毁弃行为,但该行为构成私自毁弃邮件罪,而非侵犯通信自由罪。

选项C错误。甲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贪污罪。

19.甲承租乙的房屋后,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交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为其售房给不知情的丙,甲获款30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19题)

A.甲的行为触犯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时是诈骗罪的教唆犯

B.甲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正犯

C.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D.由于存在牵连关系,对甲的行为应以诈骗罪从重处罚

「答案」A

「考点」间接正犯、牵连犯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本题中,中介公司对甲的诈骗行为自始不知情,甲是将中介公司当作犯罪工具来利用的,甲不是教唆犯,而间接正犯。

选项B说法正确。甲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的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甲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直接正犯,同时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选项C说法正确。甲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的目的是为了骗取他人的钱财,因此,甲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选项D说法正确。甲的最终目的是实施诈骗行为,因此伪造证件的行为只是他的手段行为,诈骗行为才是他的目的行为。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的处罚原则,对于甲应以诈骗罪一罪处罚。

20.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010年卷二单选第20题)

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答案」C

「考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其他单位”既包含国有单位,也包含私营单位。因此,选项A、B、D中的情形均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选项C中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

(2009年)

1.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

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

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

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

A项中,盗窃罪的对象“公私财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他人的财物”的解释,去除了“他人占有”的限制,扩大了盗窃的对象,属于扩张解释。

B项中,将“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扩张解释,并不是当然解释。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故B项说法错误。

C项对抢劫罪的认定进行了扩张解释,说法正确。

D项中,对“信用卡”的功能进行了扩张解释,故D项说法错误。

2.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

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犯罪主体。

A项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同样可以是女性。所以A项说法错误。

B项中,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为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机械进行抢夺,这种携带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只要携带这些凶器进行抢夺,就应定为抢劫罪,所以B项说法错误。

C项中,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都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是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而15岁的人对过失致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所以C项说法正确。

D项中,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放纵走私罪的犯罪主体,所以D项说法错误。

3.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正当防卫。

A项中,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意味着不法侵害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法益,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如果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已经不存在防卫的时间条件,应成立故意犯罪。A项说法正确。

B项中,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B项说法正确。

C项中,不法侵害应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这种侵害属于不法侵害。如果是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因为没有行为人实施,所以并不存在不法侵害的问题。C项说法正确。

D项中,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存在过失的不法侵害,此时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D项说法错误。

本题要求选择错误选项,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4.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的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法益。关于权衡权益的大小,一般来说,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重于其他人身权利。本题中,甲的生命权重于丙的财产权以及身体权,甲为避免乙的追杀,不得已给丙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故排除ACD,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5.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复仇行为是正当行为,甲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排除AC.

犯罪中止的本质是“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未遂的本质是“欲达目的而不能”。本题中,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虽然遇到意志以外的障碍,但该障碍并不足以将其行为停止下来,甲完全可以继续实施伤害行为,但甲松开了乙,这种行为应认定为甲出于自己内心的考虑放弃犯罪,故成立犯罪中止。排除D项,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6.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教唆犯。

A项中,被教唆的人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甲不构成抢夺罪的教唆犯,属于强奸罪的教唆未遂。

教唆犯也可以是实行犯。例如:甲教唆乙抢劫,甲同样也实施了抢劫行为,此种情况下,甲既是教唆犯,也是实行犯。因此,B项错误。

在刑法分则中,某些教唆行为直接按照犯罪实行行为处理,直接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B项中的“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该按照《刑法》第353条的规定直接定罪处罚,而不能再按照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来认定。因此,C项错误。

D项中,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就按从犯处罚。所以“有的教唆犯是主犯”的说法正确。根据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其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通常就是指帮助犯,所以D项后半句也是正确的,故D项说法正确。 [page]

7.甲、乙共谋行抢。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

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共同犯罪的认定。

本题“甲、乙共谋行抢”,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共谋抢劫,故不能以共同抢劫作为判断标准。甲乙二人没有形成抢劫的共同故意,此时认定为抢夺的共同故意更合适,属于共犯中“过限行为”,也就是说甲属于在共同抢夺中单独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乙没有使用暴力的共同故意,仍属抢夺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8.为谋财绑架他人的,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下不应当判处死刑?( )

A.甲绑架并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残疾的

B.乙杀死人质后隐瞒事实真相向人质亲友勒索赎金10万元的

C.丙绑架人质后害怕罪行败露杀人灭口的

D.丁控制人质时因捆绑太紧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死刑在绑架罪中的适用。

《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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