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报关员考试教材精讲辅导: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概述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0 11:46:03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概述】
  一、含义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报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二、类别
  按货物的进出口状态、表现形式、贸易性质和海关监管方式的不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按进出口流向分类
  1.进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按介质分类
  1.纸质报关单;
  2.电子数据报关单。
  (兰)按海关监管方式分类
  1.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2.来料加工及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3.一般贸易及其他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联的用途
  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四联,分别是:海关作业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进口付汇证明联;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联,分别是:海关作业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出口收汇证明联、出口退税证明联。
  (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作业联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作业联是报关员配合海关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的重要单据,也是海关查验货物、征收税费、编制海关统计以及处理其他海关事务的重要凭证。
  (二)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
  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是海关对已实际进出境的货物所签发的证明文件,是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售汇、付汇和收汇及核销手续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或出口收汇核销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放行货物或结关以后,向海关申领进口货物报关单进IZl付汇证明联或出E1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证明联,凭以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付汇、收汇核销手续。
  (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核销联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核销联是指接受申报的海关对已实际申报进口或出口的货物所签发的证明文件,是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结案手续的重要凭证。加工贸易的货物进出口后,申报人应向海关领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核销联,并凭以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该联在报关时与海关作业联一并提供。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是海关对已实际申报出口并已装运离境的货物所签发的证明文件,是国家税务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的重要凭证之一。
  对可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载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实际离境,海关办理结关手续后,向海关申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有关出口货物发货人凭以向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对不属于退税范围的货物,海关均不予签发该联。
  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因遗失、损毁申请补签,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原出口退税报关单签发日起1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随附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补签,并在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上注明“补签”字样。Www.KaO8.CC
  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位应向海关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证明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机关,海关方予以办理该批货物的退运手续。
  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法律效力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进出境报关单(证)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效力,是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及适用海关业务制度、申请海关审查并放行货物的必备法律文书。它既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进出口货物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逃套汇犯罪活动的重要书证。因此,申报人对所填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
  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必须填写并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报关人必须按照《海关法》、《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和《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二,报关单的填报必须真实,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所填报关单各栏目的内容必须与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以及批文等随附单据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所填报关单各栏目的内容必须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相符,不得伪报、瞒报、虚报。
  第三,报关单的填报要准确、齐全、完整、清楚,报关单各栏目内容要逐项详细准确填报,字迹清楚、整洁、端正,不得用铅笔或红色复写纸填写;若有更正,必须在更正项目上加盖校对章。
  第四,不同批文或许可证以及不同合同的货物、同一批货物中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不同备案号的货物、不同提运单的货物、不同征免性质的货物、不同运输方式或相同运输方式但不同航次以及不同运输工具名称的货物等,均应分单填报。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同一份报关单上的商品不能同时享受协定税率和减免税。在一批货物中,对于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非原产地证书商品,亦应分单填报。
  第五,在反映进出口商品情况的项目中,须分项填报的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商品编号不同的;商品名称不同的;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
  第六,已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原填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不一致而又有正当理由的,申报人应向海关递交书面更正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对原填报的内容进行更改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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