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适用的规定】
进口税率(掌握)
基本原则:“从低适用”,特殊情况除外
1、适用的具体情况:
(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2)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3)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上述之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2、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国(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
3、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以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其所适用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略,参考教材。
5、任何国家或地区违反与我国签订的贸易协定,对我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6、(1)凡进口原产于与我国达成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并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同时该商品又属于我国实施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范围内的,应按照优惠贸易协定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2)凡进口原产于与我国达成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并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同时该商品又属于我国采取保障措施范围内的,应在该商品全部或部分中止、撤销、修改关税减让义务后所确定的适用税率基础上计征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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