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国际航空公约
1 国际航空法条约简介 现行的国际航空法条约涉及航空运输的方方面面,例如航空运输、安全保卫、国际空运业务权、双边协定。有关空运方面的条约主要是关于统一国际空运规则的条约,八个文件,总称《华沙体制》,以以下三个文件为基础
1、1929年波兰华沙《华沙公约》5章41条,就国际空运的定义,运输凭证,承运人责任制度以及责任诉讼的若干程序问题做出了规定。149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
2、55年荷兰海牙《海牙议定书》主要是把航空承运人对旅客赔偿限额提高了一倍,简化了运输凭证,取消了对货物运输的航行过失免责规定。131国家。规定非《华沙公约》缔约国加入《海牙议定书》具有原《华》的效力。我国58年加入《华》,75年加入《海》并声明适应于全部领土。我国与《华》缔约国之间,适用《华》;与《海》缔约国之间,适用于《海》。《华》是无过失责任这一现代概念的先驱。
3、《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75年蒙特利尔三方面规定
①引入“特别提款权”作为赔偿金的计算单位--赔偿的责任限额为每千克17个特别提款权(相当于20美元)无论产生责任的情势如何,均不得超
②国际空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由”主观责任制“修改为“客观责任制”,承运人需证明免责
③引入电子计算机储存货运资料的新方式
2 航空货运合同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空运合同--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之间,依法就提供完成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服务达成的协议。
三、空运合同特征:双务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有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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