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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会计机构保管会计档案的专职人员不得由单位出纳担任
入档的档案不得随意拆封
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封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印件,必须登记手续。
(三)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5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专人负责监销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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