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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任务。其中,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进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对信用证审核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政策上审核
来证各项内容应符合我国方针政策,不得有歧视性内容,否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开证行交涉。
(二)开证银行资信的审查
为了保证安全收汇,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开证行的资信,经营作风等必须进行审查,对于资信不佳的银行,应酌情采取适当措施。
(三)对信用证的性质与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查
来证中不得标明“可撤销”字样。同时在证内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对有些国家的来证,虽然注明有“不可撤销”的字样,但在证内对开证行付款责任方面加列“限制性”条款或“保留”条件的条款,受益人对此必须特别注意。如来证注明“以领到进口许可证后通知时方能生效”,电报来证注明“以领到进口许可证后通知时方能生效”,电报来证注明“另函详”等类似文句,应在接到上述生效通知书或信用证详细条款后方履行交货义务。
上述三点,也是银行审证的要点,进出口公司只作复核性审查。
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款的审查
证中有关商品货名、规格、数量、包装、单价等项内容必须和合同规定相符,特别是要注意有无另外的特殊条款,应结合合同内容认真研究,做出能否接受、或是否修改的决策。
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查
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国外来证晚,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电请国外买方延展装运期限。信用证有效期一般应与装运期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以便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规定在中国境内到期,如信用证将到期地点规定在国外,一般不宜轻易接受。
对单据的审查
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如发现有不正常规定,例如要求商业发票或产地证明须由国外第三者签证以及提单上的目的港后面加上指定码头等字样,都应慎重对待。
对信用证金额与货币的审查
信用证金额应与合同金额相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怔金额亦应包括溢短装部分的金额。信用证金额中单价与总值要填写正确,大、小写并用。来证所采用的货币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对其它特殊条款的审查
在审证时,除对上述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外,有时信用证内加列许多特殊条款(Specialcondition),如指定船公司、指定船籍、船龄、船级等条款,或不准在某个港口转船等,一般不应轻易接受,但若对我无关紧要,尚且也可办到,则也可酌情灵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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