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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撤销的合同的界定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乘人之危
【解释】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4)胁迫、欺诈
【解释】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2.撤销权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对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3.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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