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际商务师考试理论实务精选资料二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1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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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卖方不交货,买方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方法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根据《公约》第三部分第二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买方可以采取如下的几种救济方法:

1)解除合同。按《公约》规定,卖方不交货时,在下列情况下,买方可以解除合同:1)如果卖方不交货等于根本性违反合同,买方可以解除事同。2)如果卖方不交货,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如果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货,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

2)请求损害赔偿。依照《公约》第45条的规定,如果卖方不交货,买方可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在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可有两种处理方法。如果买方在宣告保同无效后一段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则要求赔偿的买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任何其他的损害赔偿(参见《公约》第75条)。如果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后,买方没有购买替代物,而且货物又有时价,则买方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任何其他的损害赔偿(参见《公约》75条)。

3)要求实行履行。按《公约》第46条的规定,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条件是买方不采取与此相抵触的补救措施。也就是说买方不得已采取类似解除合同、另行购货等救济方法。值得注意的是,按《公约》的规定,卖方不交货时,买方可以要求对方实际履行,但如果诉诸法院,法院则不能按《公约》的规定判令实际履行,因为《公约》并赋予法院判令实际履行的权利。如果法院按照本地法对不属《公约》范围的合同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则属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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