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际商务师考试理论实务精选资料一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1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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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Delivery)是指卖方将对货物的占有权转移出去,在广义上应包括交运货物或提交单据。不交货(Non-delivery)是指卖方不交运货物或不提交单据。对于卖方不交货,无论是英美法,还是大陆法,以及《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均规定,买方可以采取各种救济方法,包括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或请求损害赔偿,但主张各种救济方法的条件各不相同,现有必要分述如下。

1、大陆法规定

如前所述,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都规定违约的形式应包括不履行债务。如果不履行债务属于当事人的过失和责任,那么违约方要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和经济后果。在货物买卖中卖方不交货可以认为是卖方不履行债务。依据大陆法各国民法法典的规定,买方可以采取实际履行、解除合同和请求损害赔偿等救济方法。

2、英国法的规定

按英国法的规定,当卖方不交货时,买方可采取请求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的救济方法。对于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英国法还规定,如果有关货物存在一个可以利用的市场,则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表面上应按缔约时的价格和规定交货时的市价两者之间的差额来计算,如未订明交货的具体时间,则后者应以拒绝交货的日期为准。

对于实际履行的救济方法,《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如果合同规定的货物是指定的特定物或已经特定化的货物,当卖方违约不交货时,买方在证明金钱上的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所造成的损失时,法院会依照买方的请求判令卖方实际履行其交货义务。同时法院认为合理,买方仍可要求损害赔偿。

按美国法的有关规定,当卖方不交货时,买方可以采取如下救济方法:解除合同、购买替代物、请求损害赔偿、或请求实际履行。

1)补进货物。又称购买替代货物,指买方以善意及时并合理地购买或订立合同购买本应由卖方提供的货物,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补进货物的买方仍有权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数额为补进价格与合同的差额,再加上附带损失或间接损失,减去因卖方违约而使买方节省的支出。买方采取补进货物的救济方法并不是以解除合同为前提条件。无论买方是否已经解除合同,他都有补进货物的权利。

2)请求损害赔偿。卖方违约不交货时,买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按《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如果没有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补偿卖方不交货造成的损害,其数额为买方得知违约时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再加上附带损失或间接损失,减去回卖方违约而使买方节省的支出。市场价格应为提示交付地的市场价格。

3)解除合同。如果卖方不能交货,买方可就任何所涉及到的货物解除合同,如果不交货涉及到整个合同,买方可就全部货物解除合同。

4)请求实际履行。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只要卖方不交货,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买方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实际履行:第一,如果货物具有独特性;第二,如果买方经过适当努力,仍无法补进同类货物,或情况合理表明此种努力不会取得效果;第三,如果货物已经特定化,买方已经偿付或提示偿付货款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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