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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层次体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宜按行政区划体系分级编制。根据我国行政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域分为全国、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全国、省、市(地)三级规划,由于涉及范围大,所以属指导性规划。县级总体规划则注重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乡级总体规划是最基层的规划,具有一定的微观规划性质,主要是以落实县级规划内容为重点。各层次之间,可以根据需要,按自然区划或经济区域,进行跨省、跨市县、跨乡(镇)的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指导下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根据《土地 管理法》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依据有: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
(3)土地供给能力及各项建设对土地要求; (4)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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