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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指不影响该民事行为的其他部分的效力而单独无效的民事行为。如果民事行为无效的原因存在于民事行为的全部,则会导致该民事行为的全部无效;如果无效的原因只存在于民事行为的内容的某一部分或者某几部分,而其余部分的效力可以不受无效部分的影响能够独立存在时,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比如争议的解决方法的条款。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列举了如下几项: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4)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则大大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将无效合同的范围基本上限定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之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确认了五种合同为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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