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复习资料二十二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4 06:32:52

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复习资料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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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例如继承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再如接受遗赠,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

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法律行为具体包括:①买卖合同,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所有权。②赠与和互易,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财产相互交换,也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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