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复习: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15-08-25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相关的复习重点,会计职称考试网特地整理了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的辅导资料,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中有所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全新升级版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宝典点击下载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上述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www.KAo8.cc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

(1)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相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6.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编辑推荐:

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9月12-13日 

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前预测试题汇总

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财务管理)考前冲刺试题汇总

考试宝典安装说明

宝典适用于手机、电脑、平板,您可安装客户端或在浏览器使用。

电脑版

手机版

网页版

考试宝典咨询
服务热线

TEL:029-88699698